广州市消安委《电动自行车室外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推荐性措施》

2025-09-04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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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升电动自行车室外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水平,减少火灾损失和影响,按照“选址安全、便民使用、有序停放、 规范充电、统一管理”的总体原则,结合全市电动自行车火灾特 点,制定本推荐性措施。

一、防火分隔

( 一)电动自行车分区域停放充电时,区域之间应设置间距不小于2米的隔离带,或采取高度不低于1.5米、长度不小于2米、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或隔板)进行 分隔;

(二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区域应分组设置,每组设置充电端口不多于 20个,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米、耐火 完整性不低于1.00小时的实体隔墙或隔板进行分隔;

(三 )贴临建筑(非架空层)建设的电动自行车室外停放充电场所的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

(四 )电动自行车停放以及充电设施不得与建筑疏散楼梯首层出入口、公共门厅出入口等区域同向设置。如因现场条件限制确需同向设置的,距上述出入口应不小于6米,且需做好有效防火防烟分隔措施。

二、消防设施和器材

( 一)火灾探测报警器。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宜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推荐采用联网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联网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报警信号应反馈至场所运营单位、现场 管理单位及微型消防站。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顶部。

(二)简易喷淋系统。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自动灭火 装置,可采用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水管道采用金属或阻燃 PVC管材,并固定在耐火等级不小于 0.5小时的构件上,水源可直接采用市政供水。有条件的可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施。

(三)灭火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应符合 GB55036 和 GB50140 的规定,危险等级可按严重危险级确定,单具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小于3A,配备适用于扑救 A、B、C、E 类火灾的灭火器,宜配备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或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不低于4kg)。

(四)其他器材。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配备灭火毯及消防火钩,消防火钩整体长度宜大于 1.6米。临近室外消火栓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可在便于取用位置配备扳手、水带(按实际距离配备)、水枪等灭火器材。有条件的场所可使用通过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认证的新型灭火药剂。

三、电气方面

( 一)充电设施线路宜设置专用的总充电配电箱,并宜设置在场所外部或靠近停车场所入口处。每个集中充电区域宜单独设置专用配电箱,并做接地保护。与其他场所合用一个供电回路的,总断路器宜采用四级漏电断路器,分支断路器宜采用两级漏电断路器。

(二 )充电装置宜具备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剩余电流保护、温度监测等功能,配电箱、充电装置、线路等还应具备防撞功能和防水措施。在发生火灾时宜具备实现现场及远程 紧急切断电源的功能,现场切断装置宜设置在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入口的明显位置。

( 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的配电线路宜采用阻燃套 管或槽盒敷设,如需从地面穿过应埋地布置。充电配电箱及充电线路、充电插座等宜安装在有明显标识、便于操作的不燃材料上,应采取防雨、防淹没等防护措施( 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每 个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宜超过 20个。

( 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充电监控系统,充电设施的运行数据应实时反馈至该系统。鼓励采用无线充电或其他充电形式的新型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四、视频监控方面

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宜安装24小时可视监控系统。可视监控系统应安装无死角、全覆盖摄像设备,实时图像要接入 场所运营单位、现场管理单位,应具备实时显示、储存、查询、回放等功能,图像存储时间不宜少于15 天。


五、管理方面

( 一)按照“谁建设谁管理”原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自建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第三 方机构配建的,按照合同约定负责管理配套建设的电动自行车停 放充电场所。

(二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出租屋、群租房的屋主和出租管理运营方按照合同约定负责管理配套建设的电动自行车 停放充电场所。物业服务人负责或者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 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城中村等居民住宅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协调统一明确管理人,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三 )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应确保充电桩、充电柜、换电柜等充电设施完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配齐   相关消防设施器材,对消防设施、器材、监控设备等进行统一管理、维护,确保器材设备完好有效,在场所出入口及明显区域设   置警示标语、充电安全提示、电动自行车线上安检二维码( 附后) 等宣传内容。

(四 )鼓励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购买产品险、火灾公众责任险、财产险等相关商业保险。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将充换电信息接入电动自行车监管服务平台。

本措施仅作为我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参照使用,不作为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技术标准,国家、省出台相关技术标准的,按新技术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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